北京开封企业商会第二届第七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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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考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15-01-06 16:29:00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吸引更多的国内外资金、技术开发建设兰考,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招商引资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优惠政策:
  一、土地优惠政策
  凡外来投资入驻兰考县的工业项目,固定资产一期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用地价格按基准地价下限供地,暂时不领取土地使用证的,在缴纳征地补偿费用后,由政府先行垫支相关费用,下发供地文件,企业便可用地,剩余费用可在办理土地使用证期间缴纳。政府免收土地评估费、土地测量费等费用。
  (一)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5000万元的新建工业项目,待项目建成投产后,经县项目监督管理组认定验收达到投资合同要求的,在办证时或办证后,政府每亩地补贴办理费用5000元。企业实际征地缴纳费用用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其中国税按上缴的25%核算)进行逐年奖励,直至奖励金额等于征地费用为止。
  (二)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1亿元的新建工业项目,待项目建成投产后,经县项目监督管理组认定验收达到投资合同要求的,在办证时或办证后,政府每亩地补贴办理费用2万元。企业实际征地缴纳费用用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其中国税按上缴的25%核算)中进行逐年奖励,直至奖励金额等于征地费用为止。
  (三)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新建工业项目,项目用地以实际征地面积为准,征地费用由企业承担同期基准地价下限(现行土地价格每亩6.4万元)的50%,企业缴纳征地款后,在10个工作日内可直接进驻施工。项目建成投产后,经县项目监督管理组认定验收达到投资合同要求的,由县国土管理部门给予办理土地使用证。企业实际征地缴纳费用用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其中国税按上缴的25%核算)中进行逐年奖励,直至奖励金额等于征地费用为止。
  (四)企业征地费用政府补贴部分纳入或核减企业征地费用,不再奖励返还。
  二、财政扶持政策
  (一)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含500万元)—1000万元的工业项目,待项目建成投产后,经县项目监督管理组认定验收达到投资合同要求的,企业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其中国税按上缴的25%核算),前3年政府按80%奖励给企业,第4年和第5年按50%奖励给企业。
  (二)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税收优惠从征地费用返还完年度起,再给予企业3年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其中国税按上缴的25%核算)的50%奖励;凡被列入国家或省重点高科技项目的企业,给予企业5年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其中国税按上缴的25%核算)的50%奖励。
  (三)国内外500强企业,投资国家鼓励类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投资强度每亩不低于120万元人民币的,待项目建成投产后,经县项目监督管理组认定验收达到投资合同要求的,除享受以上条款外,由政府一次性奖励支持企业发展资金100—500万元,即:固定资产投资达1亿元的奖励1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每增加1亿元,增加奖励资金50万元,最高奖励资金500万元。
  (四)在国家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对兰考帮扶政策不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进入兰考产业集聚区(兰兴工业区,下同)的企业享受直供电价,免收用水、用电的入户费用,5年内依法免收地下水资源费。
  (五)外来投资的重大项目,被省级认定为高新技术产业的重大工业项目县财政奖励项目法人代表2万元;被国家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县财政奖励项目法人代表5万元。兰考县新建重大项目企业,聘用高素质人才(全日制毕业的博士、硕士、本科及中级职称以上的人才)人事关系需办理的,免费办理人事代理和公安部门的落户手续;受聘于重大科技项目企业工作满2年以上或研发的产品在县内投产的,除企业发放薪金奖励外,县财政一次性奖励博士、硕士研究生学历以上人员1万元、本科及中级职称以上的5000元。
  三、行政事业收费优惠政策
  (一)对所有涉及外来投资企业的收费项目,凡国家、省、市有明确规定收费幅度的,均按下限征收。办理各种证照除收取工本费和代省、市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外,免收其它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对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自项目开工建设之日起,5年内除代省、市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外,一律免收其它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优质服务政策
  (一)凡进入兰考产业集聚区的企业,各类立项报批手续和有关证照均实行一站式全程服务。明确一名县级领导专门协调每个入驻兰考产业集聚区的项目,召集相关职能部门召开专项协调会,在县行政服务中心进行限时办理。 
  (二)兰考产业集聚区的水、电、路、通讯等公共基础设施,由兰兴工业区管委会统一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无偿配套至入驻企业围墙外。
  (三)凡进入兰考产业集聚区的企业在建设期间的用工、用料(灰、砂、砖、石)、材料运输等,均可自主安排。对强买强卖、强装强卸、欺行霸市等违法犯罪行为,由公安部门及时查处,严厉打击。
  (四)凡入驻兰考产业集聚区的企业,县建设管理部门对企业的建筑设计、施工、监理的审查备案实行免费服务。
  (五)凡进入兰考产业集聚区的企业均可申请“一费制”,由相关部门将企业按规定应缴纳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涉及行政审批前置条件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统一审核,一次性收取。符合招商引资收费减免优惠政策的按优惠政策审核、收取。对按时缴纳规费的“一费制”企业,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再违法收取费用,一经发现,对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依据规定进行处理和责任追究。
  (六)凡进入兰考产业集聚区的企业,对其主要投资商办理《绿卡》,享受重点保护,未经县长签字,除税务、环保、安监部门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产业集聚区直接对企业进行任何名义的检查、收费、罚款、摊派,一经发现有“四乱”行为,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及单位主要领导的党政纪责任。
  (七)凡在兰考产业集聚区内注册经营的企业业主及中高级技术管理人员的子女入学、升学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在县内可选择学校就读,免收借读费和择校生费。
  (八)外来投资的重大项目,短期内达不到设立登记条件,又急需开展筹建等相关工作的企业,经县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领导组批准,由工商管理部门核发限期的临时性营业执照,待筹建完毕后核发正式营业执照。
  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本规定实施前县政府制定的有关招商引资优惠奖励政策全部废止(原县政府与投资方签订项目的实施政策仍按原合同执行,需报县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领导组办公室备案登记)。
  六、本规定制定的各项优惠政策,由县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领导组具体实施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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