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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许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15-01-06 16:25:00
为加快通许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鼓励投资者在通许投资创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结合通许实际,制定以下优惠政策。
第一条 投资经营性项目和工业性项目用地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依法出让,投资社会公益性事业的项目用地,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第二条 根据项目性质、投资规模、投资强度,由县政府确定项目选址、规划和供地面积,根据规模大小,给予补助一定数额的基础设施建设资金。
第三条 投资项目选址、用地、建设应符合规划要求。坚持节约用地的原则,工业项目入驻产业集聚区,投资额应在3000万元以上,投资强度每亩不低于100万元,建设密度超过30%。
第四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在产业集聚区兴建标准厂房,免除县内一切行政性收费。县政府保证所建厂房租赁受益十年(根据现行厂房造价,一般为每年30-60元/平方米)。引进企业入驻标准厂房,根据其投资情况,企业所纳租赁费用由县政府和企业协商确定。
第五条 在县内购地新办工业企业,投资规模、投资强度达到协议约定并如期建成投产的,自纳税年度起,企业所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县财政按50%的比例奖励给企业,用于企业技术改造和产品创新,奖励期限为5年。
第六条 对在县产业集聚区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在乡镇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在生产经营前五年内,除水资源费、环保排污费、超标排污费、污水处理费按下限征收以外,免交其它县内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七条 入驻县产业集聚区的引资项目开工前,县产业集聚区保证项目用地“六通一平”,即:道路、供水、排水、电力、通讯、有线电视畅通,土地平整;入驻县产业集聚区以外的企业由企业所在乡镇负责落实。
第八条 对投资项目实行“一站式”服务和限时办结制,相关手续实行“代办员”制度,属县内办理的5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九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挂牌保护制度,未经工业招商领导小组批准,不准到企业检查(环保、安全生产除外)。
第十条 对世界500强、国内500强投资的战略性大项目和科技含量高、社会效益好、利税贡献大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特事特办,享受特殊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酒店、宾馆、商贸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类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的,建设期间入库税金地方财政实得部分给予适当奖励。实行县内规费全免。
第十二条 向具有一定规模的外来投资者发放“绿卡”,为持卡人在我县境内证照办理、子女入学、参军就业、就医保健等方面享受和通许居民一样的待遇。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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